歐盟成員國名單 :
比利時、法國、德國、意大利、盧森堡、荷蘭、丹麥、愛爾蘭、英國、希臘、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芬蘭、瑞典、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
一、歐盟商標具備以下特點 :
1、費用低。只須提交一份申請注冊一次,即可在整個歐盟的二十七個成員國使用該商標。較之于在各個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費用大幅度減少。
2、保護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標注冊可獲得歐盟二十七個成員國的保護,有關商標案件的裁決將在歐盟所有的國家得到執行。
3、歐盟商標是一個單一的財產。它只能作為整個歐盟(而不是單獨成員國)的財產被轉讓。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標許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員國的許可,是可以的。
4、已注冊之商標可僅在一個歐盟國家使用。商標在歐盟任何一個國家的使用就足以對抗以未使用商標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5、享有巴黎公約優先權。同一商標用于一種或多種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后六個月申請共同體商標時,可享有優先權。
6、已經在一個歐盟成員國公布的注冊商標,在申請歐盟商標時,可請求優先權。
7、一件商標申請最多可涵蓋三個類別商品或服務,超過三個類別的,每增加一類費用須另外收取。
二、歐盟商標的基本注冊程序如下所述 :
歐共體商標的注冊程序是一個包括以下三個主要環節的審查過程:
(1)審查申請材料和申請標記,以確定是否受理該商標的注冊申請。
(2)申請公告。
(3)截至注冊的程序,可能包括異議程序。
程序的第一步開始于受理申請,申請要么被協調局直接受理,要么通過各個國家工業產權局。形式審查后,若標記可被接受為商標,商品或服務單將被翻譯成歐盟所有官方語言。
申請人可以在付費的前提下在成員國進行相同或近似商標檢索。至于歐共體商標檢索則包含在申請費之內。
此后,該商標將首次公告在歐共體商標公報(CTM Bulletin)的A欄內。
首次公告后,在先權利人可在公告后的三個月內提出異議。
若無異議發生,則進而公告在歐共體商標公報的B欄內,并頒發注冊證書。
在歐共體商標程序的任何階段均可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