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和撤銷
宣告無效
已經注冊的商標,如屬于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或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商標注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商標注冊。
如果注冊商標屬于下列情形,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除外;
與他人在先取得的權利(版權、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公司名稱權)相沖突的;
與他人已經使用并已取得一定影響的商標相同并且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的商標與在先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